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105,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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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竣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106 年度緩字第9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竣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 年7 月1 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㈡、又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有該局105 年8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足憑,至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量及狀態          │
├──┼───────┼──────────┤
│ 1  │深紅色錠劑1顆 │檢驗前淨重0.3180公克│
│    │              │,鑑驗取樣0.0329公克│
│    │              │,檢驗後淨重0.2851公│
│    │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
│    │              │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
├──┼───────┼──────────┤
│ 2  │紅色錠劑0.5顆 │檢驗前淨重0.1480公克│
│    │              │,鑑驗取樣0.0368公克│
│    │              │,檢驗後淨重0.1112公│
│    │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
│    │              │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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