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22,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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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少豪(已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108年度執他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貳級毒品大麻成分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壹佰玖拾伍點柒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65號被告傅少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扣案大麻1包(毛重221.6公克,驗餘淨重195.78公克),經鑑驗後,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

(一)被告傅少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而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221.6公克,驗餘淨重195.7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107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尚難與之自然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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