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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越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3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綠色乾燥植株壹袋(驗餘淨重零點玖貳肆柒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353號被告劉越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大麻1 包(淨重0.9260公克、驗餘淨重0.924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11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認其罪嫌不足,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35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之黃綠色乾燥植株1 袋(淨重0.9260公克,取樣0.0013公克,驗餘淨重0.9247公克),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07 年11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偵26432 號卷第105 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並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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