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63,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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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355、90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伍拾玖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宜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355、90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6年7月26日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59枝,其中1枝經送鑑定認具有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刀械係未經許可,為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販售手指虎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355、90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7月2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

又該扣案之手指虎經送具有專業鑑定能力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制刀械乙節,有該局106年3月6日新北警保字第1060399470 號函附刀械鑑驗登記表在卷可稽,堪認該手指虎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刀械,係屬違禁物。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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