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65,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晚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387號、106 年度緩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晚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確定,且至108 年7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6 年7 月18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884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於108 年7 月17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沖洗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5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考,又包裹如附表編號ㄧ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含有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均應一併與其內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一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 只,毛重1│
│    │.1450公克,驗前淨重0.8280公克,取樣0│
│    │.0012公克,驗餘淨重0.8268公克)     │
├──┼──────────────────┤
│ 二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