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71,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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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蒲奕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微量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蒲奕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蒲奕勲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4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8 年5 月3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同年7 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於同年8 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許,復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8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見毒偵第189 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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