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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緩字第289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書暐於民國一百零六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檢察官以一百零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綠色乾燥植株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一百零六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北檢檢察官以一百零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綠色乾燥植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航藥鑑字第一○六二○五七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該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淨重○.五九六○公克,驗餘重○.五八五二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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