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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庭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第1440號、第20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庭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第1440號、第2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庭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第1439號、第1440號、第2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號1 至3 所示物品,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等節,有各該編號所示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詳附表編號1 至4 所載)均為違禁物無訛,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472 號卷第7 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含│⒈淨重0.5029公克,取0.0030公│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2 │
│ │包裝袋1 只) │ 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4999│月2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 │ │ 公克。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439│
│ │ │ │號卷第19頁) │
├──┼───────────┼──────────────┼───────────┤
│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含│⒈總淨重1.3219公克,取樣0.00│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3 │
│ │包裝袋2 只) │ 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 │ │ 1.3200公克。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440│
│ │ │ │號卷第17頁) │
├──┼───────────┼──────────────┼───────────┤
│ 3 │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⒈淨重0.5540公克,取樣0.000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1 只) │ 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55│務中心107 年5 月23日航│
│ │ │ 38公克。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
│ │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
│ │ │ │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
│ │ │ │字第2017號卷第101 頁)│
├──┼───────────┼──────────────┼───────────┤
│ 4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 │務中心107 年5 月23日航│
│ │ │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
│ │ │ │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
│ │ │ │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
│ │ │ │字第2017號卷第101 頁)│
├──┼───────────┼──────────────┼───────────┤
│ 5 │吸食器1 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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