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81,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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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種子拾伍顆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檢查寄自英國國際郵包,發現信封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35顆(驗餘淨重0.24公克),經檢驗後發現19顆具有發芽能力,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國際郵包收件地址為泰國,應係英國郵政單位分信錯誤所致,惟扣案之大麻種子35顆係屬違禁物,有前揭鑑定書可參,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 年4 月22日檢查寄自英國之國際郵包,發現信封夾藏疑似大麻種子35顆,惟該國際郵包之收件地址為泰國,應係英國郵政單位分信錯誤所致,而未查獲有何犯罪嫌疑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 年7 月1 日航基緝字第10853517960 號函暨所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4 月22日北機核移字第1080100512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

㈡、又扣案疑似大麻種子35顆,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測試,發現19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5 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4850 號鑑定書可佐,雖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然依同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仍屬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即抽樣之20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之。

是檢察官之聲請除誤引用上開規定,而聲請就扣案之大麻種子「沒收銷燬」之,容有未洽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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