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84,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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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敦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6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袋(驗餘淨重壹點參柒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敦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確定,並於108年8 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敦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8月10日確定,並於108 年8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1至72頁、第76至77頁、106年度緩字第2686號卷第14頁)。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驗餘淨重1.37公克),有該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3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見毒偵字卷第49頁),堪認上開白色透明晶體1 包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扣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個,用於包裹上開毒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取樣0.01公克),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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