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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心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2024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0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殘渣袋柒個、針筒壹支及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心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024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7 個、針筒1 支及分裝勺1 支,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1 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11月29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024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024號卷宗屬實。
扣案之殘渣袋7 個、針筒1 支及分裝勺1 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以乙醇溶液沖洗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4 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8 年度聲沒字第46號卷第9 頁),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伶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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