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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465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籽油壹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籽油1瓶,外包裝標示「nutiva hempoil」,合計淨重214.72公克,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依鑑驗實務,大麻與其所混合之油類顯然無法完全析離;
另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則參照前開說明,該瓶大麻籽油,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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