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94,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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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子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2260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柒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枝,自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呂子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偵字第226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11月23日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609 號卷,下稱偵卷,第135 頁至第135 頁反面、第137 頁)。

惟扣案槍枝7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 年9 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頁至61頁反面),自屬刑法上之違禁物無誤。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造槍枝7 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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