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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耀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4631號、108年度調偵字第 13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耀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調偵字第1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文字及圖樣布偶3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調偵字第1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卷第6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之物所示之商標,乃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原聯合商標〕;
正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 108年度偵字第4631卷【下稱:偵字卷】第59頁、第 105頁);
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欠缺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規範之商品包裝標示;
商品本體欠缺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之版權標示;
欠缺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之防仿冒標籤;
商品本體之圖像素材不合設計規範等情,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授權書、委託授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各 1份及照片18張(見偵字卷第35頁至第43頁、第 61頁至第73頁、第81頁至第103頁、第109頁至第119頁、第127頁至第163頁、第 193頁)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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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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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3個。 │
│標文字及圖樣布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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