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83,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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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屋康介(HIGASHIYA KOSUKE)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東屋康介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八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為竊錄內容所附著之物,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三「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妨害秘密案件,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但附表所示之手機,既然為竊錄內容所附著之物品,是屬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標的,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洽。

應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附表:IPHONE SE一支(IMEI:355439074318735號,含○○○○○○○○○○門號SIM
卡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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