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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394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國陽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394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確定,並於108 年7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394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7 月16日確定,並於108 年7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35件)經鑑定結果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資料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1 │(HELLO KITT│三麗鷗股│00000000│毛巾15條 │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
│ │Y 圖樣,見偵│份有限公│ │ │ 偵字卷第69頁│ 表(見偵字卷│
│ │字卷第69頁所│司(日本│ │ │ 及背面) │ 第49頁) │
│ │示) │) │ │ │2.侵害商標權真│2.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仿品比對報告│ (見偵字卷第│
│ │ │ │ │ │ 、侵權仿冒品│ 89頁) │
│ │ │ │ │ │ 鑑價報告(見│ │
│ │ │ │ │ │ 偵字卷第91、│ │
│ │ │ │ │ │ 93頁及背面)│ │
│ │ │ │ │ │3.扣案仿冒品照│ │
│ │ │ │ │ │ 片(見偵字卷│ │
│ │ │ │ │ │ 第75、79頁)│ │
├──┼──────┼────┼────┼─────┼───────┤ │
│ │ROOTS 圖樣英│羅茲公司│00000000│上衣20件 │1.商標資料(見│ │
│ │文與商標圖樣│(加拿大│、 │ │ 偵字卷第61、│ │
│ │(見偵字卷第│) │00000000│ │ 63頁) │ │
│ │61、63頁所示│ │ │ │2.鑑定報告書、│ │
│ │) │ │ │ │ 商品估價書(│ │
│ │ │ │ │ │ 見偵字卷第57│ │
│ │ │ │ │ │ 、59頁) │ │
│ │ │ │ │ │3.扣案仿冒品照│ │
│ │ │ │ │ │ 片(見偵字卷│ │
│ │ │ │ │ │ 第75、79、81│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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