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86,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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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186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122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107 年度緩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GUCCI 」商標之皮帶壹條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昱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緩字第22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確定,並於108 年7 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之皮帶1 條為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17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7 月18日確定,並於108 年7 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皮帶1 條所示之商標,乃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1226 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24頁);

且扣案之皮帶1 條經鑑定結果:商品內側位置處乃欠缺鐫刻原廠真品之商標字樣及產品序號,商品所使用之包裝盒及包裝內袋乃與原廠真品不相符,商品來源不明,故判斷為仿品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證物照片、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107 年4 月2 日之鑑定報告書、委任書1 份(見偵卷第14至16、18至21、26至27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皮帶1 條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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