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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172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OOTS 商標圖案之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17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ROOTS 商標圖案之衣服2 件,均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崇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17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又扣案之仿冒ROOTS 商標之衣服2 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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