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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725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3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725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確定,並於108 年2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725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2 月22日確定,並於108 年2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處分書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1 件)經鑑定結果認「商品本體欠缺著作權及經銷商等標示,亦無授權貼紙,判斷為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有附表編號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1 │(HELLO KITT│三麗鷗股│00000000│手機皮套1 │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
│ │Y 圖樣,見執│份有限公│ │個 │ 執聲卷第9 至│ 表(見執聲卷│
│ │聲卷第9 頁所│司(日本│ │ │ 11頁) │ 第5 頁) │
│ │示) │) │ │ │2.侵害商標權真│2.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仿品比對報告│ (執聲卷第13│
│ │ │ │ │ │ 、侵權仿冒品│ 頁背面) │
│ │ │ │ │ │ 鑑價報告(見│ │
│ │ │ │ │ │ 執聲卷第7 、│ │
│ │ │ │ │ │ 11頁背面) │ │
│ │ │ │ │ │3.扣案仿冒品照│ │
│ │ │ │ │ │ 片(見執聲卷│ │
│ │ │ │ │ │ 第5 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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