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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詠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調偵字第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殷詠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確定,並於108 年1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1 月31日確定,並於108 年1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1 件)經鑑定結果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有附表編號所示之鑑定資料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1 │圖樣英文「YS│伊芙聖羅│00000000│仿冒YSK 商│1.商標資料(見│扣押物品清單(│
│ │L 」及如執聲│蘭公司(│ │標之行動電│ 執聲卷第5 頁│見執聲卷第7 頁│
│ │卷第5 頁背面│法國) │ │話保護套1 │ 背面至第6 頁│) │
│ │所示之圖樣商│ │ │個 │ ) │ │
│ │標 │ │ │ │2.鑑定報告書(│ │
│ │ │ │ │ │ 見執聲卷第5 │ │
│ │ │ │ │ │ 頁) │ │
│ │ │ │ │ │3.扣案仿冒品照│ │
│ │ │ │ │ │ 片(見執聲卷│ │
│ │ │ │ │ │ 第4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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