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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45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于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5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確定,並於108 年3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5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3 月8 日確定,並於108 年3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證明書、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合計4 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CHANEL CC │瑞士商香│00000000│1.仿冒吊飾│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
│」圖樣英文及│奈兒股份│、002092│ 2 件 │ 偵459 卷第21│ 表(見偵459 │
│商標圖樣(圖│有限公司│86 │2.仿冒耳環│ 、22頁) │ 卷第13頁) │
│樣見偵459 卷│ │ │ 1 對 │2.鑑定證明書(│2.扣押物品清單│
│第21、22頁)│ │ │3.仿冒項鍊│ 見偵459 卷第│ (見偵459 卷│
│ │ │ │ 1 件 │ 23頁) │ 第40頁) │
│ │ │ │ │3.扣案之仿冒物│ │
│ │ │ │ │ 品照片(見偵│ │
│ │ │ │ │ 459 卷第16、│ │
│ │ │ │ │ 17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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