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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右
邱惠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8085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惠鈴告訴被告楊子右過失傷害案件及告訴人楊子右告訴被告邱惠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 人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楊子右、邱惠鈴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2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楊子右、邱惠鈴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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