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交簡,230,2019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坊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八年度審交易字第二八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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