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交簡,294,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 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4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袁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袁俊於民國108年6月3日中午12時許起至晚間6時許止之新北市深坑區廟會繞境活動期間飲用酒類,仍於同日晚間7 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7 時56分許行經新北市深坑區平埔街與麻竹寮路口處,因交通違規(手持行動電話使用)而為警方攔停盤查,並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而於同日晚間8 時17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始查悉前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袁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4號卷第65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職務報告書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 紙、酒後時間確認單1紙(2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採證照片(警方密錄器、道路監視器擷取畫面)10張及本院108年8月26日準備程序中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9至31頁、第47至53頁、第61至69頁,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4號卷第50至6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3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5年1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既同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本件即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外,另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以①97年度店交簡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

②98年度店交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件為第四次再犯相同之罪,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復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暨其智識程度、目前在便當店任職,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79毫克、本案幸未肇致交通事故及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