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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林公傑
被 告 郭榮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0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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