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交附民,44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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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蘇盈方

蘇致豪
蘇盈弘
送達代收人謝孟馨律師


被 告 彭文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446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281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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