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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楊金晏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范煦敏
被 告 台灣聯合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威德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威德
被 告 劉昶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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