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原訴,20,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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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志勇


高浩恩




徐思柔




前兩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沈芳萍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723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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