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1021,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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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隆易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隆易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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