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113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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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財
林詠善
共 同
具 保 人 陳志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8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瑋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劉進財、林詠善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陳志瑋分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2 人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民國107 年11月1 日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2紙、刑字第10701851號、第1070185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27152 號卷第111至125 頁)。

㈡嗣本院依被告2 人之住居所傳喚應於108 年5 月29日到庭,被告2 人並未如期到庭,本院復依被告2 人之住居所予以拘提及囑託拘提,仍因未尋獲被告2 人而未能拘提到案,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偕同被告2 人到庭,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節,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1、73、75至77、85至87、99至103 頁、109 至131 頁、141 至149 頁),顯見被告2 人均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前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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