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之傷害案件,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120號
被 告 余建白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建白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6 年度簡字第 85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民國 107 年6 月 9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 108 年 3 月 29
日 10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 號台北慈濟醫院8 樓 8A 病房內,因細故對同事周虹初有所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周虹初,致周虹初受有額頭、顏面多處挫傷、嘴部擦挫傷、右側腋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周虹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余建白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偵訊之自白 │ │
│ │ │ │
├──┼────────┼──────────────┤
│二 │告訴人周虹初於警│同上。 │
│ │詢、偵訊之指訴 │ │
│ │ │ │
├──┼────────┼──────────────┤
│ 三 │證人王漢徽於警詢│同上。 │
│ │之證述 │ │
│ │ │ │
├──┼────────┼──────────────┤
│四 │台北慈濟醫院 108│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年 3 月 29 日診 │ │
│ │斷證明書 1 紙 │ │
│ │ │ │
└──┴────────┴──────────────┘
二、核被告余建白所為,係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
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君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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