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1906,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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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育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育德與告訴人張意珮係夫妻,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19時50分許,被告基於毀棄損壞之故意,徒手將告訴人置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O 樓住處房間內桌上屬告訴人所有之髮夾1 只、墨鏡、化妝品、珠寶盒、化妝品刷具、棉花棒等物掃落地面,並造成桌面刮損,均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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