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4,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輝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輝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0月20日10時17分為警採尿時起向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7年10月20日,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至警局同意配合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業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審易字卷第139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