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輝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58號),嗣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死亡,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輝雄業於民國109年8月8日死亡一情,有三重中興醫院109年8月12日三中興字第1090806號函及死亡證明書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79、183頁)在卷可查,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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