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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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