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652,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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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思潔因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臥病在床無法自行行走,無法自行下床,需專人協助照顧,有臺北慈濟醫院107年4月23日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年8月12日回函、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108年8月23日回函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已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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