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緝,2,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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