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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025號
原 告 游素美
被 告 顏 兆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簡字第14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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