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易,247,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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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程春發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春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程春發因竊盜案件,前於107 年10月2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字第00000000號存款收款書乙紙在卷可稽(見該署107 年度偵字第25931 號卷第61頁)。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審判筆錄、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足憑(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7號卷《下稱易字卷》第29至31頁、第47頁),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第51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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