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易,380,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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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汯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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