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易,738,2019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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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38號
被 告 陳昊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昊維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陳昊維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 年8 月26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08 年執分字第609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08 年8 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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