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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地 下0樓之0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元麗被訴侵占遺失物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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