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1957,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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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博仕(原名藍偉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70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博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藍博仕知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上午1 時許,在臺北市林森北路與長春路口上之元富酒店,以新臺幣1,000 元代價向身分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菸1 支而持有之。

嗣為警於108 年6 月15日上午2 時25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與松廉路口巡邏時,經警嗅得藍博仕所在周遭飄散濃烈大麻菸味道予以盤查,藍博仕並自行提出由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藍博仕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7至19、59頁背面),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37至41、93頁)、扣案大麻菸為秤重之採證照片、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卷第45、49頁)附卷可稽。

且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經該中心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檢驗,鑑定結果呈現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獲案毒品四聯單、該中心108 年6 月27日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95、97頁),堪認被告確實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甚明,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而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之毛重僅0.25公克,尚不足20公克,可見其純質淨重顯未達20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仍自承以前述方式購得持有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而犯本案之罪,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

惟念其犯後尚能勇於承認錯誤並坦承持有毒品犯行之態度,併參酌其素行、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及其警詢中自述之家庭經濟狀況、戶籍資料記載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業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報告與所示鑑定結果            │
├──┼──────┼───┼─────────────────┤
│ 1  │吸食過之黃色│1 支  │1.獲案毒品表上記載之毒品毛重:0.25│
│    │菸頭        │      │  公克(見毒偵卷第95頁)。        │
│    │            │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  年6 月27日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
│    │            │      │  97頁)之檢驗結果:經乙醇沖洗,檢│
│    │            │      │  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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