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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忠明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108年
度簡字第2059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蕭忠明因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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