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附民,83,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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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徐澤漢
被 告 陳順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88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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