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187,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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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同法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
├────────┼───────────────────┤
│受刑人黃建皓之居│居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2 樓    │
│所地址及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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