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188,2019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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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108 年8
月1日裁定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所為裁定(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原本及一○八年八月一日所為裁定(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均更正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108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8 年6 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108 年8 月1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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