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548,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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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NICOLLE LIM XIAO YOU(中文名稱:林小又)
(新加坡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處分命令,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且聲請人奶奶病重,爰依法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限制住居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前開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將來偵查程序之進行,有限制出境(海)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惟該通知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案件終結,無限制之必要,予以撤銷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憑,則聲請人前經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既已解除,其上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適狀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缺乏審酌之基礎,其聲請即失其所據而無實益。

從而,聲請人所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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