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37,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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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祁晉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祁晉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祁晉年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7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3月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明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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