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46,2019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